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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分红险异化为金融怪兽

栏目:热点快讯 日期: 作者:seo998 阅读:2

  来源:保契

  或许是各公司开门红力推的缘故,主流产品切换至收益不稳定、保障力度有限的分红险后,行业的保费收入非但未出现预期中的大幅下滑,反而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行趋势。

  据媒体统计,五家A股上市险企前11个月实现保费收入26667亿元,同比增长5.6%。其中,中国平安实现原保费收入7963.96亿元,同比增长7.9%;中国人保实现原保费收入6469.33亿元,同比增长5.5%;中国人寿实现原保费收入6443亿元,同比增长4.8%;中国太保实现原保费收入4158.75亿元,同比增长4.3%;新华保险实现原保费收入1631.66亿元,同比增长2.2%。上市公司中,仅国华人寿前11月保费收入同比下降了12.77%。

  仅从数据看,在卖方主导的保险市场中,消费者可选择的空间并不多。但更需关注的是,对于此类投资属性明显的新型保险产品,到底应如何确保消费者的最终权益不受损害,则是在确保保费增速之外更需优先考虑的问题。

  于分红险本身而言,该类新型保险产品本就是舶来品,在国内复制过程中,还有可能如万能险般被异化。

  对此,可回溯保险发达市场,其大多经历过对新型保险产品的单独风险管控过程,此后才进入到偿付能力整体监管的阶段。

  以美国为例,其对于新型保险产品的风险管控就颇为严格。其认为,投资型保险独立账户的资金属于保险公司表外资金,与表内资金的投资监管约束不同。为此,从法律层面就需考虑,独立账户保护投资型保险产品购买者免受保险公司信用风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实践中,虽然分红险也是独立账户投资,但与万能险、投连险等单独列为表外资产不同,分红险并未对此作单独要求,但这并不能否认其投资属性。

  而对于该类具有投资属性的保险产品,美国通过SEC v. Variable Annuity Insurance Company;Prudential Ins. Company v. SEC;以及SEC v. United Benefit Life Insurance Company这三大判例,明确了对此类产品的监管规则。

  即,保险产品中具有投资属性的部分应纳入《证券法》范畴进行监管。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将“起到一定程度保险功能的合同”与“保险合同”加以区分——只要保险产品对于购买者的吸引力不在于传统保险所能带来的保障功能,而在于因其投资管理而带来的增值预期时,就应被认定为其本质上是与基金等理财产品相竞争的投资工具,进而销售时应单独注册,并根据《证券法》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披露,单独的管理。概而言之,该类产品的全生命流程均应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而不应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

  究其原因,其认为此类新型保险产品与基金理财等投资公司发行的产品本质上并无差异,投资者购买此类产品亦是基于获利目的而“投保”,而保险公司则是基于其专业投资能力进行投资运作并收取管理费(可能是直接收取管理费,也可能是通过分红过程中保险公司自留收益间接收取管理费)。

  基于此,如果不对保险公司的此类产品进行单独的风险管控,将使得保险公司成为不可控的金融巨兽。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只要以保险产品的名义发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则相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其更容易获取海量资金,但与此同时,基于此种方式获取的资金往往又需高额的投资收益作为支撑,而冲击高额收益的冲动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横冲直撞,进而成为可直接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且越发展越不可控制的投资巨兽。类似于2018年初,我国保险业风险处置的某机构。

  当然,如上所述的这一监管变化发生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意在约束保险公司滥用金融力量。此后,在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的严格管理后,保险公司事实上形成了对这类产品的审慎惯性。此后又经历了漫长的探索,保险业才以此为基础,进入到全面偿付能力监管时代。

  概而言之,发达市场历经数百年发展,才使得保险公司对其发行的类理财产品以及由之形成的资金运用形成了强烈的敬畏感。在单类产品风险管控的基础上,才推行了基于防范保险公司因激进行为可能导致破产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今天,我们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以投资属性为主的分红险将占据市场的主流,而以分红险平滑保险公司的风险也确是当下的最优选择之一。至于如何管控由其衍生出的风险,似乎仍无太多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但金融的巨兽一旦形成惯性,其破坏性则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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